競價組織時間
每年底組織已投產及次年投產的新能源項目競價交易,2025年中期組織開展首次競價交易
競價電量規(guī)模
每年新增納入機制的電量規(guī)模由廣東省發(fā)展改革委、廣東省能源局確定,并在競價前予以公布。
機制電量申報比例上限不高于90%
機制電量比例申報上限與存量項目機制電量比例銜接,不高于90%。對于競價周期內已成交的中長期交易電量、綠電電量,相應調減競價申報比例上限。
競價機制
采用集中競價的方式開展競價交易。根據新能源項目的申報電量比例,按照近三年同類型歷史小時數、項目容量計算新能源項目申報比例對應的電量絕對值。將電量絕對值按新能源項目報價從低到高進行排序,價格相同時,按照申報時間優(yōu)先方式確定排序,直至滿足競價總規(guī)模,競價總規(guī)模內的新能源項目全部成交。成交的最后一個項目申報比例全額成交。本次競價交易的所有入選項目機制電價按入選項目的最高報價確定,機制電量比例為申報的機制電量比例。未入選新能源項目可繼續(xù)參與后續(xù)競價交易。
機制電價執(zhí)行期限
增量項目機制電價的執(zhí)行期限為海上風電項目14年、其他新能源項目12年,到期后不再執(zhí)行機制電價。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執(zhí)行起始時間按照競價時申報的投產時間確定;已投產項目按照入選時間確定。
投產時間認定
10千伏及以上新能源項目:按照電力業(yè)務 許可證明確的并網日期、項目質量監(jiān)督并網意見書出具時 間,取二者的最后日期確認;
對于6MW以下等豁免電力業(yè)務許可證辦理和豁免開展質量監(jiān)督的項目:以項目業(yè)主出具 的正式投產時間文件進行認定,由電力調度機構負責提供。
10千伏以下新能源項目由屬地電網企業(yè)提供,以滿足備案證 容量的最后一批項目的并網驗收時間作為投產時間。
不按期并網處罰
投產時未滿足“四可”(可觀、可測、可調,可控)要求的光伏、風電項目,在滿足“四可”要求前機制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機制電價執(zhí)行起始日期不變。若新能源項目已執(zhí)行機制電價仍登記參與競價交易,該項目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
增量項目參與競價成功后,未投產項目的實際投產時間較競價時申報投產時間延遲6個月以內,可保留競價結果,實際投產日期之前合同覆蓋電量自動失效、不予結算。延遲6個月及以上,則當次競價入選結果作廢,并取消三年內該項目的競價資格。
可參與競價的項目
2025年中期將組織首次競價交易,范圍為2025年6月1日后投產、核準、備案的新能源項目,參與首次競價的項目需在2025年12月31日前投產。
結算電價
執(zhí)行機制電量差價結算機制的新能源項目需在合同中明確新能源項目機制電量比例及機制電價水平來源。其中,存量項目的機制電價和機制電量比例按照《廣東省能源局關于深化新能源上網電價市場化改革促進新能源高質量發(fā)展的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執(zhí)行。增量項目的機制電價按照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競價結果并結合執(zhí)行期限執(zhí)行。機制電量比例按方案或電力交易機構提供的競價結果、以及新能源項目申請調整的結果取小執(zhí)行。
文件原文如下: